第一节 会员大会
第十九条 本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。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,其议事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。
会员大会是本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,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制订或修改章程;
(二)决定本行业协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;
(三)制定和修改理事、常务理事、负责人及监事长、监事选举办法;
(四)选举或者罢免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(选任制)、理事、监事长、监事(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表决);
(五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(六)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;
(七)制定、修改会费缴纳标准;
(八)对协会变更、合并、分立、解散(终止)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;
(九)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;
(十)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会员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由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,但法律、法规另有规定和本章程特别授权的除外。
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。
五分之一以上会员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、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,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。
会员大会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召集,会长主持;会长不能或不主持的,由副会长主持;副会长不能或不主持的,由提议召集人推举一名负责人主持。
理事会不能或不履行召集会员大会职责的,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;监事会不能或不召集和主持的,五分之一以上会员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。
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为有效,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的过半数以上通过。修改章程和决定本协会合并、分立、终止等重大事项须经出席会议的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。
会员可以委托他人代理出席会员大会,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,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。
本协会召开会员大会,须提前20日将本会会议召开的时间、地点和审议的事项通知会员。临时会员大会须提前15日通知会员。
会员大会不得对前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。
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,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,并向会员公告。
第二十二条 召开会员大会换届,应当在大会召开前3个月,由理事会提名,成立由党员代表、理事代表、监事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(或换届选举委员会)。理事会不能或不召集,按本章程第二十条第三款和第四款规定的方式召集,成立由五分之一以上理事、监事、本会党组织班子成员或党建联络员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(或换届选举委员会),负责换届选举工作。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,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1个月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核。经同意方可召开换届会员大会。
第二节 理事会
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设理事会。理事会由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(选任制)、理事组成。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,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。理事会组成人员一般为奇数,理事人数不得超过会员人数的三分之一。
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。单位调整理事代表,由其书面通知本协会,报理事会备案。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,其代表一并调整。
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,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、罢免部分理事,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五分之一。
理事会每届不超过5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。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
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:
(一)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,负责换届选举工作;
(二)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,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;
(三)决定本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;
(四)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(五)拟定本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、决算、变更、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;
(六)制订本协会章程修改草案和增(减)注册资金的方案,提交会员大会审议;
(七)决定提前或延期换届;
(八)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;
(九)审议年度财务收支预算、决算;
(十)决定本协会各内部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的设立、变更和终止,并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;
(十)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,提议对会员的除名;
(十一)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,决定本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;根据秘书长提名,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本协会办事机构、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,决定其报酬事项;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;
(十二)制订本会内部管理制度;
(十三)本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。
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。情况特殊的,也可采用通讯或其他有效形式召开。通讯会议不得决定以下重大事项:
(一)负责人的调整,如选举和罢免理事、负责人等;
(二)决定名誉职务的人选。
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,并向全体理事公告。
五分之一以上会员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、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,会长应当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。
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;会长不能或不召集和主持的,由副会长召集和主持;副会长不能或不召集和主持的,由提议召集人推举一名负责人召集和主持。
理事会会议,应由理事本人出席。因故未能出席的理事,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出席,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,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。
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
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,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,常务理事会由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(选任制)、常务理事组成。常务理事会组成人员一般为奇数,常务理事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。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,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第一、二、三、五、六、七、九、十、十二项职权,并行使如下职权: (一) 制定本会年度工作计划; (二) 提出增补理事、常务理事、副会长的提名建议。
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,与理事会同时换届。
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;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或其他有效形式召开。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必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。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。
常务理事会会议,应由常务理事本人出席。因故未能出席的常务理事,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出席,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,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。
第二十八条 五分之一以上会员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、监事会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的,会长应当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会议。
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;会长不能或不召集和主持的,由副会长召集和主持;副会长不能或不召集和主持的,由提议召集人推举一名负责人召集和主持。
第四节 监事会
第三十条 本协会设立监事会,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,期满可以连任,原则上连任不超过2届。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,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。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,副监事长1名。监事会人数须在3人以上,且为奇数。原则上监事长和副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。
第三十一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:
(一)由会员大会采取现场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;
(二)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。
本协会的负责人、理事、常务理事不得兼任监事。
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检查本协会的财务报告,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;
(二)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、罢免;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;
(三)列席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会议,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;
(四)对理事、常务理事、负责人执行本协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,对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;
(五)对负责人、理事、常务理事、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协会利益的行为,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;
(六)向登记管理机关、税务、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协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;
(七)提议召开临时会员大会、理事会(常务理事会)会议;
(八)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。
第三十三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,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应由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。监事会会议纪要应向全体会员公告。
第三十四条 召开会员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列席。
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协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;必要时,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。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,由本协会承担。
第五节 负责人
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负责人是指会长1名、副会长若干名、秘书长1名。负责人总数一般不超过理事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,不少于5人,且为奇数。
会长、副会长、选任制秘书长每届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,会长连任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届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,须采取差额选举方式,经出席会员大会表决通过,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方可任职。
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、法规和章程的规定,忠实履行职责,维护本协会的权益,遵守下列行为准则:
(一)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利,不越权;
(二)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;
(三)不得从事损害本会利益的活动;
(四)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退(离)休干部(包括秘书长以下职务和名誉职务等),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。
第三十八条 会长为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,应为内地居民,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。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
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,本协会发生违反《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》和本章程的行为,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。因法定代表人失职,导致本协会发生违法行为或财产损失的,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。
法定代表人被罢免或卸任后,不再履行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。由本协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,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。
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,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,坚决执行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;
(二)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;
(三)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,秘书长为专职;
(四)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
(五)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;
(六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
(七) 热心陶瓷行业社团工作,具有本职务需要具备的业务素质和开拓进取精神;
(七)无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形。
第四十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;
(二)检查会员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(三)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;
(四)其他须由会长行使的职权。
会长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。不能履行职责时,由其委托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。
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,按照各自任务分工履行相应职责。
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的秘书长采用聘任制,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会员单位中产生。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。
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,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。秘书长为专职,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(二)组织制定、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;
(三)协调各办事机构、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
(四)提名本行业协会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;
(五)提名办事机构、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,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;
(六)负责组织申请入会的审批、发证,提名本会常设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或解聘,交会长办公会议决定; (七)对各专业委员会实施管理; (八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秘书长列席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会议。
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(法定代表人)的变更。本协会会长在任期内,调离原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会长的,会长单位应提前2个月书面报告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,可推荐其他相应人选作为会长继任人选。理事会在收到会长单位报告后,应在30天内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研究,并提交会员大会无记名投票选举。
会员大会通过会长变更后,本协会应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相关材料。
第六节 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
第四十五条 本行业协会根据需要设立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。 本行业协会设立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的规则、程序: (一)由本行业协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; (二)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; (三)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。